政策法规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4-01     浏览数:     审核人:     编辑人:余正祥

    为依法建设和管理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教师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学历;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申请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单科结业证书。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获单科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修。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方宽到三级甲等。
   4.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属于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学校教师资格的,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申请认定小学和幼儿教师资格的,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及普通话水平可放宽要求。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

   1.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下设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地(州、市)、县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学科评议小组,学科评议小组一般为35人。通过组织面试(答辩)、试讲等形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委托经批准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4.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委托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认定。

   5.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

   六、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人每次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一种教师资格。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在一年内不能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2.因学校调整、合并和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并提前将本地受理申请教师资格的时间等具体事项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公布。

   4.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
  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3)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4)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省教育厅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9)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提供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意向的有关文件。
  (10)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和在学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并向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

   5.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七、关于收费问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的收费标准,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费用。

   对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学校在编的正式教师和退(离)体教师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收取证书及有关表格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认定费用(包括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评审费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安排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培训考试和体检,按照培训考试、体检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有关培训考试、体检部门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乱收费。

   八、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报名截止日期前补齐;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报名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将考察结果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月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本人或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为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其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5.对符合条件同意认定教师资格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人本人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录入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

  九、教师资格与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为了实现教师资格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建立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按年度上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具体工作由教育厅按教育部要求统一布署。

  各地要认真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教育部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编号,加盖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本人应按证件遗失的有关规定,登报挂失后,重新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申请补发的同时,应对其原教师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对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丧失或撤消教顺资格者,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撤消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注销或撤消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被销教师资格的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件。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书处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假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即行废止。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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